一、一般买卖二手房阴阳合同法院如何判断
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为逃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不仅会追缴税款,还会被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达和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意义表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通过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9.中标通知书(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二、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效性
(一)阴合同和阳合同无效
一、阴合同,无论中标前签订阳合同、中标后签订或中标时签订,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即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合格的施工企业名义借用;
(3)建设项目必须投标但未投标或中标无效。
(二)阳合同部分条款有效的情况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二)阳合同部分条款有效的情况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但根据 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项目单独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项目价款的依据。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在招标程序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认定备案的阳合同关于工程价格结算的约定内容有效,并根据备案合同确定工程价格。双方就同一项目内容签订的未备案协议一般不予认定。
同时,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合同无效、撤销、终止的,不影响解决争议的独立条款的有效性。根据阳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是对阳合同整体效力的认可。
(三)阴合同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情况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其他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同时从《最高法院解释》第十九条确认: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量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第二十条最高法院解释:当事人同意,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阴阳合同一方在施工合同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将失去法律效力,不受有关法律保护。阴阳合同有效必须符合具体条件。只有备案的合同才会对合同中的工程价格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