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赔偿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7个月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工资;
(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为85%,三级残疾为80%,四级残疾为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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