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群人打一个人是共同犯罪吗?
一群人殴打一个人,满足各共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外联系和客观行为的共同指导要素,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在共同犯罪故意控制下共同实施的内在联系犯罪行为。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要研究共同犯罪者的主观意图联系和客观行为的共同方向,一般不要求完全具有一般犯罪的所有主观和客观特征。
二、建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一)犯罪主体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一个是自然人,另一个是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或者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有主体资格的同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视为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煽动另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不视为共同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刑事责任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认为他人被用作工具,属于间接犯罪的范畴。虽然该单位的许多成员也可能参与该单位的犯罪,但该单位的犯罪作为法律主体出现,不能被视为该单位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犯罪主体有多个责任人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根据个人犯罪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二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还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一个是自然人,另一个是单位,都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观问题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共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称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包括实施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寻求共同行为,这些行为指向相同的目标,相互联系,相互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也就是说,每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单一行为都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联系起来的,形成一个整体的有机联系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不同分工,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施行为的人称为实施犯;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承担帮助行为的人称为帮助犯;只有教唆的人称为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和帮助犯通常是教唆和帮助实施犯的行为。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共同行为,即共犯行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共犯行为不作为;三是行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行为,部分共犯行为不作为。因此;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被认为是共同犯罪。有三种可能是共谋而不参与犯罪行为:第一种是别人做的,不用动手。例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了共谋,但没有亲自实施。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参与实施。三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虽然这三种情况的共谋没有参与实施,但也应该成立共犯。
(三)犯罪主观问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图。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要有认识共同犯罪的因素。共同犯罪者不仅意识到自己在犯罪,还意识到其他共同犯罪者在和自己一起犯罪。每个共同犯罪分子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共同犯罪结合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并意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要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者决定通过自己的决定与他人一起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共同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也就是说,共同故意要求所有共同犯罪分子了解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共犯人对同一犯罪行为或者几种犯罪行为持有故意,只要求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都是直接故意的。如果双方都是间接故意的,一方是直接故意的,另一方是间接故意的,只要是同一犯罪,共同犯罪仍然可以建立。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共犯有法律的理解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以建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要求共同犯人主观地相互沟通,相互联系,意识到他们不是孤立地犯罪,而是与他人一起犯罪。但这通常是针对共同犯罪,即共同正犯。对帮助犯来说,片面的共犯是可以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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