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分级残疾的依据如下:
a.不能处理日常生活;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受到限制,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以下损伤可评定为I级残疾: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植物状态;
b)极度缺损9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
c)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获(肌力2级以下)伴有大便和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
a)缺乏双侧眼球;
b)一侧缺乏眼球,另一侧严重畸形伴盲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引起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严重。
(4)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
a)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蜡粘连严重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严重;
b)心功不全,心功IV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伴有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缺乏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功能丧失50%以上;
c)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d)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功能丧失50%以上;
e)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f)。三肢功能完全丧失。三肢功能完全丧失。
(八)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