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首要职责
2007年1月5日晚9时40分,沈某、王某的女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某卫生院就医。
入院确诊:
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昏厥原因待查。入院后进行抗炎、补液、对症等治疗。
第二天早上7点15分,王某某突然神志不清,呼吸虚弱,抢救后7点50分死亡。1月7日,尸体被送往四川华西法医判断中心进行解剖,说明右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卫生院收取丧葬费1万元,当天王某某尸体火化。另外,沈某,王*王某某尸体冰冻费用1.7万元。
成都医学会于2007年8月8日裁定:
1.医生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进行了相应治疗;
2.医生缺乏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和腹部症状,未进行相应检查,不仔细调查病情变化,不及时处理,违反治疗护理规范和惯例,延误疾病诊治,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医疗事故技术判断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甲级医疗事故,医生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医疗事故技术判断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甲级医疗事故,医生承担主要责任。
沈某、王*荣提起赔偿诉讼。卫生院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判定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为90%。宣判后,原告沈、王拒绝接受,上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案上诉人沈某、王某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但原审法院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进行赔偿,导致赔偿金额过低,未判定某卫生院承担死亡赔偿,未充分保护医患胶葛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公平原则。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某卫生院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如果确实是医疗事故,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对一级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法律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