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有一个律师代理一小学生状告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因是该公司在一场歌舞晚会入场券背面规定“一米二以下儿童拒绝入场”。经过两审,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律师说法1。一米二以下儿童拒绝入场的合同性质。入场券上明确记录了演出的时间、地点、时间、内容、价格和观众说明,符合要约构成的意思明确具体,要约人一经承诺受其约束要求。公司赠送的入场券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当事人接受入场券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关系立即建立。一米二以下儿童拒绝入场的规定随着合同关系的建立而生效,属于娱乐服务合同的条款。2.一米二以下儿童拒绝入场的有效性。一些律师认为,该条款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者不同意:首先,《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条例》(未成年法第二十二条)的初衷是优惠,而不是所有表演都对中小学生开放。此外,该规定只是一种指导行为准则,不能作为判决准则。其次,格式条款兼顾了双方和其他观众的利益,不属于霸王条款,如无效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前提是侵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剧院和其他地方的所有表演都对小学生开放,因此,限制部分表演的入场权不构成侵权。此外,剧院的拒绝不符合侵权责任、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至少,剧院拒绝1.2米以下儿童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争,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同一行为而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必须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情况。责任竞争往往发生在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当责任竞争发生时,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十二条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博物馆、文化博物馆、电影院、体育场(博物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开放。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作者简介:张志生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著名学者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采访;2005年,司法部选拔参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阅读第三题。2006年参加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查。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一直专注于处理经济纠纷和刑事辩护,成功处理数百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联系电话:010-677513,1371801737,139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驶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