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朱某和尉某是老乡,很早就来北京打工,1991年2月开始共同生活,并育有四女。据两人介绍,当时他们委托人在老家办理结婚证,也拿到了结婚证。然而,由于时间长,他们不知道证书的下落。经过多年的艰苦经营,朱某和魏某在北京经商成功,有着相当大的经济基础。然而,重男轻女的旧观念让他们因为没有儿子而分道扬镳。2011年,朱某与尉某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正式离婚登记。
2015年2月,朱和魏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离婚手续。然而,由于两人都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找不到他们的结婚档案,他们在同一天申请结婚证后立即申请离婚。在离婚过程中,朱某与魏某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朱某同意净身出户
此后,丁坚持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转让到自己的名下,导致与朱的离婚诉讼,以及魏与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目前,本系列案件中的有关民事部分也在法官解释后撤回诉讼,其他有关案件仍在处理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对朱某、丁某、尉某的纠葛*该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并不局限于民事诉讼。
伪造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后果
朱某和尉某于1991年结婚登记,声称委托他人回家。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已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因此,朱和魏声称找不到的结婚证也可能是伪造的,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了调查,民政部门没有结婚档案。在这种情况下,朱为了嫁给丁,向民政局提交了伪造的离婚证,涉嫌构成伪造证件罪。
张*聪法官解释说,虽然朱和魏在1991年的婚姻登记可能不合法有效,但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有四个女儿,实际上有婚姻关系,但他们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并不有效。
也就是说,朱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丁登记结婚生子,已涉嫌重婚。同样,如果丁知道朱仍有婚姻关系,尚未离婚,并与朱登记结婚,他也涉嫌重婚,但重婚本身属于自诉案件,遵循不起诉和忽视的原则。
丁某和是朱的合法妻子
如上所述,自1991年朱某和魏某同居以来,2015年结婚登记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婚姻登记。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自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性要求之日起计算,即自1991年夫妻共同生活之日起,直至2015年离婚。正因为如此,朱某和丁某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无效的。正因为如此,朱某和丁某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张*聪法官建议,如果一方丢失结婚证或双方都丢失了结婚证,但民政局有结婚档案,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申请结婚证,而不是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朱某与魏某离婚时,财产分割时未涉及房屋所有权纠纷,导致离婚遗留问题。张*聪认为,房屋财产的所有权应根据离婚原因和财产分割来确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和一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律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一方的独特财产属于本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