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物数卖和多买卖有区别吗?
一物数卖和多买基本没什么区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销售合同属于同一财产,形成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重叠。一般谁先交付谁先领取,所有权就归谁所有。如何确定由此产生的几份销售合同的效力、买方的撤销权、转让所有权与他人同一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如何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及其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如何确定一个物体订立的几个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是不正确的。在债法领域,债权行为不适用于物权法中先享有优先权的原则。除目的客观、不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俗等特殊法律规定外,债权行为应当有效。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一份合同都应有效。
因此,多重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无效,不能以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至于卖方在多重交易合同中如何履行重叠债务,主要取决于卖方的意愿,这取决于交易的自由权。因此,当卖方全部履行其中一项时,即其他买方无法支付,其他买方必须按照不履行债务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使在房地产或需要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地产销售中,买方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后,也不例外。
多销售和多销售的概念本质上没有区别,是针对一个项目的多销售,每个销售都需要与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双方需要明确和详细的合同内容,如果不履行协议,将被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