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评残是否定终身
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制定之日起一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年的观察期,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审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要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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