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出: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如何清算次性货币补偿。假如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