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赔偿标准不合法。
劳动、就业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就业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二、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食品补贴,经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治疗非工伤疾病。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由于日常生活或就业的需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设备,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工伤职工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者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其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残疾是我21个月的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为85%,三级残疾为80%,四级残疾为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也由用人单位发放,但发放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伤害事故处理完成后,即使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6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