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韩先生的家人一直在订购农夫山泉瓶装水。12月6日下午5点左右,他打电话给送水热线,让人们送一桶农夫山泉饮用水回家。送水工放下水后离开了。韩先生不得不自己装水,但装水后才半小时,却发现桶里的水少了三分之一,地板上有一摊水。韩先生估计是从桶里漏出来的,但是桶里没有明显的漏洞或者裂缝。于是打电话到送水点反映情况,要求对方尽快来看看。对方说7点过来,但直到8点过去,才打电话说今天没时间,来不了。第二天桶里的水漏了,渗透到楼下的居民身上,导致天花板花掉了,石灰掉了一地。送水公司发现确实是桶裂造成的。韩先生希望**山泉水站可以赔偿自己和邻居,但是**山泉水站的管理人员最终只损失了三张水票。**山泉水站应给予楼下居民装修补偿吗?给韩先生三张水票赔偿合理吗?如何界定瓶装饮用水漏水引发的赔偿纠纷中各方的责任?听听律师的分析。
律师说法:
只有三张水票显然无法解决漏水的影响。如果漏水事故纯粹是由瓶装水本身的问题引起的,而不是饮水机的故障或其他原因,瓶装水供应商应对其影响负责,包括消费者楼下邻居客厅天花板的损坏。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山泉水站管理人员表示,韩先生发现漏水迹象后第二天又把桶放上去,这是最终后果的主要原因。律师说,商家的说法也有一定的原因,消费者应该尽量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但商家没有在第一天晚上及时处理,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商家最好与消费者沟通协商,给出更真诚的处理方案。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违反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过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四百八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标准;
(二)具有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说明产品使用性能缺陷的除外;
(3)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的质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