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栋楼的人赔偿坠物造成的损失合法吗?
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身伤害,其所有人或经理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是指附着在土地上的永久或临时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大坝、隧道、涵洞、埋设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道路保护树木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损坏的常见危险。此外,上述设施本身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经理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或管理人可以证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坍塌是由设计或施工造成的,有权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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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空坠物赔偿
侵权人伤害他人,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权人造成残疾的,除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的生活津贴、生活自助设备费用和残疾赔偿,以及残疾人致残前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必要生活费用。
赔偿所有人、管理人或用户。也就是说,在业主家中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共区域设施坠落的,由物业赔偿。见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经理或者用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用户除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外,还应给予补偿 偿。《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管理人或者用户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出台了有关规定处理坠落物伤人事件,但对坠落物的责任认定仍然比较麻烦,特别是住宅楼坠落物,一般很难直接找到当事人,因此在赔偿相关损失或人身伤亡案件时,可以由建筑物的所有居民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