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最近对房子的征收感到恼火。他建的三层楼只评估了1200/平方米,但镇上的房价超过3000平方米。他觉得不合理。从6月到9月,征收方没有放开补偿标准,并表示必须在10月底前签字,尽快搬迁,否则将实施强制拆迁。李先生舍不得自己的小楼,进城也买不到这么宽敞的房子。他咨询了拆迁律师:我起诉征收方,能保住我的房子不被拆除吗?他们现在的补偿太不合理了。”
相信至少有80个想维权的当事人有这样的想法,如果赔偿不合理,就不要拆。但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况的呢?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起诉保住房于拆除我们该怎么办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要找出这三个问题,请跟着即明拆迁律师往下看。
现实:为了赶上进度,征收方经常冒险非法拆除房屋
我们理解当事人面临赔偿不满时患得患失的情绪,希望在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后同意拆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在拆迁实践中,往往是另一回事。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能阻止征收方拆除房屋。这是因为征收方也有自己的小算盘。
从征收方的角度来看,拆迁项目的工作进度往往是固定的,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项目的压力将驱使他们尽最大努力促进拆迁。因此,在拆迁实践中,征收过程尚未完成,征收方往往会来拆房。当事人往往无法阻止,这就是现实。
但法律赋予了我们救济的途径。因此,我们诉讼的目的应该是确认非法征收过程,争取合理的补偿,这是我们正确的处理方式。
记住: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以上我们谈到了征收方违反征收流程,在诉讼中房屋难以拆除的原因。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法律层面的一个原因,即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这是法律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
诉讼期间必须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法律、法规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看这里,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有些泄气。但是,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诉讼不会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在诉讼期间随意强制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行政诉讼措施,原则上不得先行执行。如有必要,必须报上级法院批准。
违法拆房,依法维权,合理补偿不可或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房屋和其他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护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同时,房屋征收始终坚持阳光拆迁、合理补偿的原则。对关文件还要求被征收人的原生活水平不得降低集体土地的征收。这意味着,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用,应提供1:1的安置房或足够的货币补偿,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在附近的乡镇或县购买与原房屋大致相同的面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子被征用,评估只有1200/平方米,镇上的房价超过3000平方米,不能保证他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李先生有权要求更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使房屋在诉讼过程中确实被拆除,我们也可以收集拆迁现场的证据和相关征收文件,确认征收方的拆迁事实,并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你可以非法拆房,但我也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