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在起诉书中说,我和被告郭是同事。自1997年以来,郭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我借钱。截至2001年12月3日,被告共向我借款12.2万元,并向我出具借据。这笔贷款应该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10月22日,我起诉法院要求郭偿还贷款。法院裁定郭向我借了12.2万元。判决生效后,郭向法院出示离婚证明,证实他及其妻子于2002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他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该妇女。本离婚协议不涉及债务清偿。鉴于郭某没有财产执行,法院裁定暂停执行。
吕先生从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郭与前妻在《协议离婚书》中约定,男方无财产,双方住房产权归女方所有。
吕先生认为,二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将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全部债务由郭某偿还。这种行为有规避法律以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二被告转让财产,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