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和被告刘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因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达成协议。2010年9月,黄发现刘还于2008年9月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以刘的名义登记,但刘隐瞒了这一情况。黄得知细节后,要求平均分割,被刘拒绝。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前夫刘某隐瞒的财产。庭审结束后,法院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分割共同财产、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但人民法院自侵权之日起20年以上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因此,离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诉讼时效期间有确切证据分割应有的财产。因此,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分割该男子隐瞒的财产,法院也应支持黄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有时不平分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某些情况下,财产不是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隐匿、转让、出售、破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