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逃逸被推定承担全部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构成交通事故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交通是指与某些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相关的铁路、公路、水、空中交通。这种交通的特点是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它将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安犯罪。
(二)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
1、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处罚的法律依据。所谓交通法规,是指保证交通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铁路等交通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定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虽然行为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律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引起,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出发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到终点站、码头、机场乘客离开、卸货的整个交通活动中。就空间而言,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就时间而言,它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活动中。如果不发生在上述空间和时间,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庭院或其他非交通活动中,如维修、洗车等,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16岁以上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和过度自信。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人可能是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等,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预见疏忽,无预见,或虽然预见,但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一般来说,逃跑后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取决于肇事者的后果。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