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4日
案情
原告:上海一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百公司)。
被告:**奥丰经贸发展公司**公司)。
1995年12月28日,**华荣房地产管理公司**公司)和上海市**外经房地产管理公司**公司)共同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发上海市长宁区周桥三号二期商品房项目。**公司占90%,**公司占10%。同月底,**公司依法成立工商登记。**公司投资多个单位,其中被告**公司出资部分占**公司总投资35%。
1996年2月13日,原告100家公司和被告**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4月1日,双方正式签署了《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拥有35%的股份。现在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然后购买**被告拥有公司10%的股权和两项合并**经协商,被告拥有公司总股权的45%**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涉及项目建设面积894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850元,总价25504650元。楼板价格是从搬迁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股权楼板价格,原告的控股权在股权转让的同时得到保障。6月1日,**公司承诺协助被告收购**公司10%的股权使被告在**公司股份占45%。6月1日,**公司承诺协助被告收购**公司10%的股权使被告在**公司股份占45%。6月19日,**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公司的出资,证明被告在**公司出资225万元,股权份额占45%。7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意在原告支付部分转让费后,被告在8月初完成法定控股手续,负责8月初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明确股东在项目公司的地位、责任、义务和股权分配。同年10月31日,被告**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提议将其在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原告,但未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诉讼期间,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基地旧房全部拆除,三通一平基本完成,建设单位已确定,项目即可开工。
原告在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1500万元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获得股权转让金**该公司的控股权随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方在按约支付部分转让款1500万元后发现被告**公司还没有签约**公司45%的股权,也从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转让股权,被告转让股权并收取我们的钱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退还我方已付款和利息。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退还我方已付款和利息。
被告**公司辩称我们有**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由于原告领导小组的变化,原告计划在8月初将进入股东大会的人员名单提交给我们,但原告没有提交,导致我们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股东地位的转换,责任在于原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主张。
审判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拥有它**公司股权转让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正式要求,合同内容涉及房地产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周桥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因无效行为取得的原告的钱应当返还给原告。并补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于1997年5月29日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15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0万元从1996年4月19日起计算,500万元从同年4月26日起计算,20万元从同年6月28日起计算,480万元从同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施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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