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规避诉讼时效是什么?
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债务热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因忽视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而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代位权可以提前行使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管理产生的债权、侵权产生的债权等;
二、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权、回购权、低销售权等。
4.代位权: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享有代位权的,但是,当债权人债权实现时,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
5、诉讼法或公法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代位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和各种登记请求等。
将自己的钱借给他人的公民和单位,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偿还期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方法判断债务人是否有到期债务,如果有,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将自己的钱借给他人的公民和单位,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偿还期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方法判断债务人是否有到期债务,如果有,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