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1.见证人不合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不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部分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含义,被胁迫或欺骗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篡改内容无效。《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后来有行为能力,仍然是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失去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遗嘱的这遗嘱无效。《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损失、部分损失或者所有权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视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其义务。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履行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
除遗嘱内容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遗嘱由遗嘱人嘱人亲自完成,可以生效。代表遗嘱不仅需要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写日期,还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代表遗嘱的形成过程。假如没有见证人,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很容易伪造,真实性也无法保证。缺乏见证这种形式要件,代书遗嘱无效。董手持的遗嘱虽然是别人打印的,但遗嘱上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手印和日期,应该是真实有效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处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但也不是遗嘱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代书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区别在于,遗嘱的正文不是由自己写的,而是由他人写的。代表他人写的文字也可能与立遗嘱人的原文不同。代表他人写作的过程可能会曲解立遗嘱人的初衷。只有代表他人才能更准确地恢复当时立遗嘱的真实情况。因此,代表他人必须在立遗嘱的现场,其身份应确定和适当,否则可能导致代表他人写遗嘱的无效。
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提醒您,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本网站致力于建立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