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
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限于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
一、代位权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有两种方式:诉讼和径行。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能通过诉讼,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第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暂停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
a.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足以保护其债权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限于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即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保全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不支持超出部分。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b,《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说明我国《合同法》缺乏规定。事实上,除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质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权人的扣除权;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
c,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非财产权利和独家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支持关系、支持关系、支持关系、支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身体、健康、声誉、自由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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