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代位权纠纷的前提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条件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其他债权,不得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性要素,应当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应当受理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不同于建立代位权的要素。两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与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诉讼也必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求。
一、《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相关知识
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相关知识
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率。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的对象,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主张可代位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和物质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转让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债务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1)》的规定,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因为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债权人应了解有关代位权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如遇复杂法律问题,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