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代位权纠纷
原告:韦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07xxxx,196x年7月9日生,XX省XX市人。现住址:XX市XX区
被告:XX进出口公司电话:XXX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麦xx,男,汉族,广东省XX市人身份证号:现住址:
第三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理由:贷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1、要求两名被告依法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910520元和利息144435元(利息自200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支付日止);
2.判决两名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南沙镇兴发街东志大厦三楼(不包括J号住宅)和四楼B、C、D、E、G、H号住宅,共1538.4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以偿还上述贷款本金1910520元,并责令被告履行转让手续的义务;
三、责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第三人(债务人)麦麦,2007年8月23日*由于业务资金周转困难,杰向原告韦乙钦借款1910520元。
事实及理由:
第三人(债务人)麦麦,2007年8月23日*由于业务资金周转困难,杰向原告韦乙钦借款1910520元。第三人麦*除了向原告韦乙钦出具借据外,杰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抵押贷款协议规定了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同意在1999年2月将两名被告抵消给第三方麦*南沙镇兴发街东志大厦三楼(不包括J号住宅)和四楼B、C、D、E、G、H1538.4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同意第三人麦*如果杰不能按时还款,上述担保折价为1350元/平方米,向原告偿还上述贷款。同时,第三人麦*杰还将两份证明上述担保物权利的文件原件交给原告韦乙钦。这两份文件的原件是:①广东省1999年2月7日被告**进出口公司和第三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签署的工程欠款和部分工程折价的补充协议;②第三99年3月7日,第三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向第三人迈*《工程欠款及房屋产权所属证明》,本文件证实,上述第一份文件《补充协议》中涉及的项目欠款和补偿房屋属于第三人麦*培所有。
经调查,广东省被告于1993年至1994年**进出口公司以其全部投资的下属机构-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镇兴发街以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建设东智大厦项目,由第三人麦*杰垫资挂第三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项目于1994年完工,但两名被告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两名第三人。广东省1999年2月7日被告**进出口公司和第三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和第三人麦*杰,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工程欠款和房屋折扣补充协议,协议确认:①至1999年1月31日,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和**发展有限公司欠第三方工程款2353210元;②被告同意东智大厦三楼(不包括J号住宅)和四楼B、C、D、E、G、H共1538.40平方米,价格1080元/平方米,工程款1661472元;③此外,被告仍欠第三人491738元工程款;④被告有责任协助第三方办理转让手续。1999年3月7日,第三人麦*为了完善债权手续,杰要求广州第三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向其出具了《工程欠款及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明》,确认上述被告工程欠款2353210元及折扣房屋属于第三方麦*杰所有。
第三人麦*持有上述补充协议和项目欠款及房屋产权证明后,杰实际占有上述补偿房屋。
第三人麦*持有上述补充协议和项目欠款及房屋产权证明后,杰实际占有上述补偿房屋。此后,第三方麦*杰不断向两名被告追偿欠款,并要求履行转让手续的义务,两名被告因各种原因拖延。
原告韦乙钦认为,原告对第三人麦*杰的债权(包括1910520元本金和14435元利息)合法有据,双方同意第三人麦*杰的债权——抵偿工程款的房屋,折价抵偿贷款也是合法自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第三人麦*杰怠对两名被告的到期债权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债权。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原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上述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韦xx 年月日 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