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代位权被告,法律规定是什么?
起诉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告是代位债权的债务人。
三、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诉讼也必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与协议管辖权和协议仲裁的协调
1.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和仲裁。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只能通过法院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只能通过法院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认定债权人无效,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但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纠纷,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的数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了管辖协议,如何协调。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两者一致,则无需协调。
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1)》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条件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其他债权,不得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性要素,应当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应当受理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限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主要原因如下:
(1)虽然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1)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是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而不是立案受理时的内容。法院应当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正式审查有关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债权存在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应进一步审查确定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此外,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建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虽然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当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2)方便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债权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很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只有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必须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诉讼,这无疑将延长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代位权诉讼的成本。《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1)》严格限制了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条件和对象。如果规定债权必须由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决定,那么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根据《合同法解释(1)》第15条和第18条的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应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合同法解释(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从本规定可以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外,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由于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债权应理解为未经法院审理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因为如果债权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法院不需要再审查。
(4)代位权诉讼的相关程序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需要进一步限制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在《合同法解释(1)》中还规定,当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审查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该程序可以保护债务人不被代位权人代位,没有合法债权,从而保护其权益。
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权利,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
代位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消灭而产生的。
国外立法采用两种形式,即债权人是否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行使代位权。即通过诉讼直接行使和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得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只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满足债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和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无法赔偿起到了预防和补救作用。不当处分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不能执行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以强制力为保证,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对不当处置的财产,就无法实现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存不当处置的财产,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作用是保全财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并为未来的实施做好准备。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不是债权的特殊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权的权利,这仍然反映了债权的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实现债务人忽视的债权。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所有利益均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履行义务。行使代位权的后果属于债务人,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债务人财产仅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换句话说,因代位权行使而增加的财产只能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论代位权行使如何,各债权人都有权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平等地赔偿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还是次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支付,在多个债权人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都不能优先赔偿。
以上是关于代位权被告是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行使代位权时,我们应该知道代位权的被告是谁,如何提起诉讼,这是我们应该知道的,然后我们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参与诉讼。更多法律知识请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