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二、承担代位权行使的费用?
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三、代位权成立的要素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率。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的对象,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主张可代位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和物质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转让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