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是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先做一个假设。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权,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权。当乙、丙、丁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甲能否直接行使代位权,即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主张
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文意理解,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我认为,债权人应允许债务人代位债务人。
因为,首先,合同法只规定了代位权,没有强制限制代位权;其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降低诉讼成本和债权实现成本;第四,法国允许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可以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求偿,即上述甲向丁代位求偿。
代位权人有哪些权利?
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的对象,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主张可代位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一)纯财产权,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偿还请求权、物权和物质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等。
(2)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3)诉讼权利,如,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的权利。
债务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1),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赡养关系、赡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和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十二条)。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有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我国,谁是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对代位权主张对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法律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