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代位权行使的后果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债权人本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除。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的利益中获得赔偿。上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上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偿还,只能单独起诉债务人。
二、二次债务人的效力
(1)行使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有效代位权,不应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所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都必须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辩护,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对债务人有效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最终判决是否约束债务人,取决于情况。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债务人将受到裁判的约束,在未来的诉讼中不得要求违反判决主体。但而,如果债务人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参与诉讼,因为他没有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也没有声明,裁判对他没有效果。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他仍然可以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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