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伤害。《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范围和费用负担。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首先,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行使。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在不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和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是否懒于行使到期债权,仅限于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尚未以上述方式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从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也很难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未决债权,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不得直接适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不公平。
第三,债务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而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前,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不应干预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即债务人有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不能行使代位权,否则债务人的债务将提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务的保全制度。只有必要保全合同债务,债权人才能在债务履行期满前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的,即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债务人的个人权利和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代位权的对象范围。
二、二。行使代位权的程序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的行使,并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对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并应当参与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三、行使代位权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实现债权。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受债权人债权的限制。例如,乙方应向甲方偿还10万元贷款,而丙方欠乙方20万元贷款,如果甲方行使代位权,权。也就是说,只能向C索赔10万元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