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方法
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案例
A公司向B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由于A公司管理不善,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主动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为此,B商业银行要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执行C公司的财产,以偿还A公司的贷款。
1.法院应支持B商业银行的请求吗?
2.乙方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为3000元,由谁承担
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B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忽视了对C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B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B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C公司的财产,偿还A公司的贷款。
2.甲公司应承担3000元的费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考察法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