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1)》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不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双重清偿。
2.对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例题:
1.李催促王还贷2万元。宽限期届满后,王未能归还。李某得知同村周某欠王某3万元,就向王某提出要求周某代位权,王某同意并告诉周某,李某催促周某2万元。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行使,不能单独以意思表达的形式行使,李向王提出要求周主张所谓的代位权,应解释为债权转让与合同的要约。王同意为承诺,两人之间建立了债权转让与合同。王通知周,债权转让与周有效。
2.甲方向乙方提供200万元贷款,丙方欠乙方300万元工程款。甲方不是金融企业,无权贷款。根据现行规定,甲乙合同无效,利息应追回,但乙方应返还本金。
——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本金200万元的债权是合法的。这样,甲方就有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甲方可起诉丙方,要求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偿200万元。
3.学生问:物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律代位权不能像传统代位权那样广泛应用。例如,甲方向乙方购买解放区邮票,被丙方非法占用。乙方对丙方享有物权请求权,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请求权(非金钱债务)。当乙方懒于向丙方要求返还请求权时,甲方不能要求代位权。
4.学生问: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被人民法院认定成立时,其他债权人能分一杯羹吗?许多人认为债权是平等的,其他债权人当然可以按比例清偿。
——应当指出,按比例清偿时的债权平等,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当债务人没有资不抵债时,第三人的债权没有被剥夺,债权平等权也没有被剥夺。他可以再次起诉债务人或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