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清偿期
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或债权债务关系已解除,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自然债权,债权人不应享有代位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应当宣告无效或者可以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自然债权,债权人不应享有代位权。必须确定所谓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的存在和内容没有异议,或者债权已经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除非破产。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以下四项权利是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一)非财产权。例如,婚姻撤销权、请求权、认领权和否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等。虽然这些权利的行使会间接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本人的意愿,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二)主要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承认或放弃的权利、监护请求、生命、健康、声誉、自由侵权等损害赔偿请求,虽然这些权利是财产利益,但其行使和行使范围,即如何具体化,应根据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三)不得让和的权利。主要是指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这些权利的建立和存在与权利人的个人密切相关,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四)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救济金,等等。
3.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可以行使权利但不能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解释,《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索赔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也就是说,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4.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债务人也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属于债务人,即不享有代位权取得的财产优先赔偿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