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除债务人自身外,该权利专属。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予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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