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
《合同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与协议管辖权和协议仲裁的协调
1.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和仲裁。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只能通过法院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认定债权人无效,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但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纠纷,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的数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了管辖协议,如何协调。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两者一致,则无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