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向廖借款2.1万元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业务,约定借款6个月,月利息是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共同支付。江某为廖某出具了借据。江某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有关部门查获,全部没收劣质地板,每人罚款1万元。江某为了翻本,竭尽全力再次经营地板业务,又亏损,到还款期满,已无支付能力。廖多次催促江无法清偿欠款。有一天,廖某又向江某催债,正好方某找江某还款,江某把话题拉开来掩饰。廖某了解到,江某几年前借给方某1.5万元作为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多元。江认为收回2万元以上也不能偿还债务,所以想放弃债权,给方作为营业资金,未来共同经营,廖向法院起诉,要求江偿还债务。江辩称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无证据。分析: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如果不行使债权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这种不行使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代位权,判决廖代位权行使河的债权,用方应付欠款偿还廖的债权。1、江与廖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有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廖有权按时收回本息。江某因非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按时履行清偿义务,违反合同。二、为了逃避债务,江忽视了行使对方的债权,损害了廖的债权。廖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决定行使或不行使债权。然而,当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有关时,如果他忽视债权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他的行为是非法的,确认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即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行为开始,没有法律约束力。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原则,当债务人忽视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