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债权保全制度首次制定了系统、完整的规定,体现了现代合同法的基本精神:鼓励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增强社会财富。但与传统的代位权理论相比,作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仍然不令人满意,甚至明显不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良好愿望只能停留在外观上。为了向同事们表达自己的看法。
一、代位权的建立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是基于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代位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认的债权无疑是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债权人未经仲裁或审判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债务人对债务是否有异议,异议是否成立。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不成立的,可以确定债权,继续提起代位权诉讼。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这里审查一词的性质和效力含义不明。就像刑事案件未经审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一样,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是否成立,也应当在法庭上确定。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无论是对诉讼时效的异议,还是对债务本身的异议,以审查的不明确程序处理民事纠纷,即使当事人拒绝接受,程序法也没有权利申请复议或上诉审查结果。法院审理后,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约束性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约束性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上诉。显然,这是审查无法达到的效果。虽然合同法设立代位权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债权人的不当损害,但民商法的灵魂是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平等诉讼权利。此外,《合同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暂停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未确认债务人的债权,提起诉讼和不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后果。为保持法律一致性,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只要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就应暂停代位权诉讼,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被有效判决文件确认合法有效后恢复代位权诉讼。当然,这种异议是对债务本身的争议,包括诉讼时效届满和同时履行的辩护,而不是与债权人债务和次债务人无关的履行能力或辩护。
二、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不支持超过部分人民法院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债务人的债权将分为两部分,债权人的部分债务由债权人行使,超过债务人行使权利的部分,违反诉讼经济原则,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判决。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不得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人为分离债权,增加当事人的诉讼疲劳。建议将代位权的请求金额定义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这一步及代位权的效力。合同法规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建议将代位权请求金额定义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逐步达到代位权的效力。合同法规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该规定直接将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债权人,解决了社会上大量三角债务的问题。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消极的角度来看,如果债务人的声誉、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不如债务人好,法院对债务履行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权的后果直接属于债权人是否公平?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代位权行使的后果将是消除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将意味着其债权失败,债权人不同意,也不能转向债务人,传统代位理论的突破对债权人?债务人,尤其是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呢?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规定,债务人很容易将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转移给履行能力较差的次债务人,从而合法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前要求债权人非常仔细地了解次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太苛刻了。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在变化。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的风险,这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债务保全的基本价值。立法者从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次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及时清偿,当然再好不过了。上述情况显然出乎意料,债权人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违反了立法的初衷。当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情况没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时,就不敢贸然主张代位权,使制度变得无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议将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返还给债务人。毕竟,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代位权只是保全债权的一种方式,不能等同于债务的转移。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属于债权人也必须经债权人事先同意,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一致性,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接受代位诉讼财产,债务人足额履行清偿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债权部分存款,债权人偿还债务人。债务人仍然收到超出债权人代位请求的金额。当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的债务不会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消除。代位权诉讼的后果属于债务人,可以避免债权人的尴尬。以上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怠于行使权的,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应该是可以的,根据债务保全理论,债务保全可以依附于债务本身,债务人死亡,不会导致债务消除,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继承人忽视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请求,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和债务人有真实、合法、确定的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