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拆迁目的不正当
《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国家或地方政府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如学校建设、铁路建设等非营利性建设。
在实践中,有许多地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商业发展,如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占用土地,然后卖给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严重侵犯了被征用人的利益。
二、无公告拆迁,不履行公告程序
在收到征地拆迁咨询时,发现很多当事人遇到了拆迁,更不用说补偿方案了,甚至没有征地公告和征地决定公告。
说明和公告是法律规定的拆迁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未经公示、通知,不得推进征地拆迁。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在未履行公告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谈论补偿。例如,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计划。
三、评估机构不允许被征用候选人,征用方直接指定
?《征收补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用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实践中,有许多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面指定,被征用人的选择不能保证,评估的公平性受到干扰,这很可能导致补偿不合理。
四、被征收人不得选择赔偿方式
被征收人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在实践中,征收人经常说什么。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的自由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式,征收人无权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
实际上,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强迫被征收人选择另一种,试图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非法的。
五、提出先搬迁再补偿
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鼓励工作搬迁,然后讨论补偿问题。
无论先拆后补的形式如何,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重要规定和原则。
六、征收方断水断电,给被征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进行逼迁
在征收过程中,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手段强制拆迁,名称不正确,言语不好。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恐吓、断水断电等强制性行为,一些严重的强制软暴力将上升为犯罪行为。
如果征收中的断水断电与征收方有关,被征收方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法律措施。
七、夜间拆房,法定节假日拆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紧急情况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六强制拆迁行政机关是否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周六不得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强拆房屋不得发生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周末等时间点。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连夜强拆房屋的案例,这实际上是涉嫌违法的。
有人可能会问,白天和工作日能不能强拆?当然不是。
在征收领域,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强拆,对司法强拆的实施有严格的执行程序要求,而不是征收方愿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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