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
债务可以协商分期执行,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偿还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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