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代物清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必须有原债关系;
二是双方必须就代物清偿达成协议;
第三,他种付款必须与原付款不同;
其四,债权人接受他种付款代替原付款。
以上要素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上要素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以物和消除债务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方式。根据债法原则,以物偿债,又称代物偿债,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接受其他种类的付款,以取代原付款,从而消除原债权债务关系。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以偿债。
当事人约定在债务结清期后以物偿债,其本质为代物偿债。代理清偿是一种实际的法律行为。只有代理清偿符合要求,未实际履行物权转让的,原债务不予消除,实际履行物权转让后,原债务同时消除。
当事人约定在债务结清期后以物偿债,其本质为代物偿债。代理清偿是指债权人以原定的代理方式接受他种付款,消除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是一种实际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则,清偿是消除债务的主要途径。除了债务人的支付行为外,还必须有债权人的收到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代物清偿只是对付款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的目的,在实际履行后仍应产生清偿效果。因此,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和清偿一样自然。以物抵债也是如此。目的是用其他物品抵消原债原债务行为并没有改变原债的一致性。因此,只有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才能消灭。因此,只有达成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物权转让,债务没有消除,债务偿还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从偿还债务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际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案。从这一规定来看,只有履行完成的和解协议,债务才能被消除。基于此,可以推断债务偿还协议的实用性。
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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