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代位权的条件
一、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5.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行使客体类型
(1)债权主要是指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债权、侵权或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包括担保物权,返还所有权请求权等;
(三)以财产利益为目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买回权、选择债权等;
(4)关于财产保全,如中断诉讼时效;
(5)抵销权,但抵销可以增加或保全债务人新财产的利益;
(六)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