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1、代位权成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达到清偿期。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二、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有两种方式:诉讼和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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