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四)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收费应由申请人提出,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六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七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服务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双方对责任问题有异议的,由同级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公证处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证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四)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500001元-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0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400-5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比率收费。
200000元以下的按2%计收,最低收取200元;200001元-500000元部分按1.5%计收;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按1%计收;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
二、证明有法律意识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其他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50-80元。部分涉外公证需附证明书的另加收30-5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3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资料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保证、承诺、声明书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个人声明、委托、保证、承诺书收费2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3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3、清点遗产,5万元以下,每宗收费100-200元;5万元以上每宗收费200-3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七、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情况。
1、涉及公民的,每宗收费200-500元。
2、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每宗收费500-1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200元;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其他现场监督公证,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拍卖,比照其他经济合同收费,最低每件200元。彩票销售,50万元以下,每件收费200元;50万元-100万元,每件收费300-500 元;1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500-1000元。证明中奖,中奖标的5000元-10000元,收取1%,最低50元;10万元以上,收取0.5%。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的,每次收费1500-3000元。证明股票发行,协商收费。
4、招标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人年收费1000-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50000元。
5、抵押登记
登记额1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标的额0.3%收费,最低收取200元;10万-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100万元-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300万-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万元。
6、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保管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每件每年收费10元。
2、参与经济谈判协商收费,最低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认证、登记(邮寄费另计),每件收费50-80元。
4、代拟、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件收费20-50元。
6、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收费200元。
7、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单位每月收费300-2000元。
8、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外文打印、校对每千字收费2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9、公证书副本,每份10元,有译文的公证书副本加收10元。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费另计。
10、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每次100-200元。
十、批量公证,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
十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发发(98)47号]规定,每件收费50元。
十二、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比照类似的项目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1999年5月5日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