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
《合同法解释(1)》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谁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吗?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有两种方式:诉讼和径行。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能通过诉讼,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第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暂停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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