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因此,涉及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除债务人自身外,该权利专属。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的形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当向谁偿还债务,即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接受代位权诉讼。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债权人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权利,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方履行支付义务。
由于第三方对债权人没有支付义务,债权人无权收到清偿。债权人在债务人忽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但财产利益不得专门偿还债权,也不得抵消债务。债务人同意以所得财产利益清偿债权;在大多数债权人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赔偿。
2.债务人的效力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仅受到限制,但未丧失。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其次,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部分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的金额。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到期后,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