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代表权的诉讼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作为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担保。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有优先赔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外,无论发生时间、原因和金额如何,均应平等赔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1)》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立即消除。但该规定应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热情,行使和强制执行代位权的合并判决不是优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
法律明确规定了优先权,但合同法等法律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根据国外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代位权诉讼结束后,次债务人未向代位权人偿还的,其他已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债权分配的实现。当债务人宣布破产时,代位权的行使被中断,所有尚未执行的财产和尚未清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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