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列出债务人代位求偿纠纷?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载明被告,被告是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
代位权不能与债权人的债权分离。它是一种附着在债权上的特殊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而产生、转让和消灭。代位权不同于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连带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取代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当债权产生时,代位追偿权不同时产生。只有当债权因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时,担保人和已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有代位追偿权。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忽视其权利和债权人权利实现时行使的权利。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际意义,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造了新的直接后果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可以被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不是直接满足债权的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不是直接满足债权(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自法律规定,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在指定的法律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因此,在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时,被告是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对手。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