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1973年与赵*芳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书和罗*阳,婚后罗*生和赵*芳在浦东新区某宅基地共同建造了一套建筑面积225平方米的房屋。1991年统一登记时,宅基地立基人口登记为罗*生、赵*芳、罗*书和罗*阳四人。2000年赵*2002年罗芳因病去世*生与陆*2003年罗英再婚*书结婚后,户籍迁出为争房,宅基地另行审批,2004年罗*阳与徐*登记结婚生子罗颖*桐,徐*莹和罗*桐的户籍都在争房内,2009年宅基地房屋搬迁,搬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5人被安置人口,分别是罗*生、陆*英、罗*阳、徐*莹和罗*桐。
动迁协议约定的动迁利益构成房屋评估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基价30万元,价格补贴8万元,辅助设施补偿5万元,搬迁补贴奖励费10万元,73万元。
动迁协议约定的动迁利益构成房屋评估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基价30万元,价格补贴8万元,辅助设施补偿5万元,搬迁补贴奖励费10万元,73万元。该家庭购买了两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总房价为60万元,13万元由罗组成*生领取。
因罗*两栋房子都登记在儿子罗身上*阳和孙子罗*桐名下而与陆*英不和,陆*英起诉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搬迁的相关利益。
法院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陆*英国作为宅基地房屋的被安置人口,享有依法取得搬迁利益的权利现根据搬迁的具体情况判决罗*生、罗*阳、徐*莹和罗*桐向陆*英国支付房屋分割30万元。
律师评析
一、拆迁利益分割原则
分割原则1。房屋补偿归立基人口所有。
所谓立基人口,是指申请建设宅基地房屋的人员。一般来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在1990年至1993年统一登记确认,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在宅基地房屋权利确认和统计过程中,这是确认房屋权利的重要凭证,直接决定房屋权利的所有权,也是房屋补偿所有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作为家庭成员,出资可能会有所不同,父母出资更多,而大多数孩子还不是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当然否认孩子对房屋的权利,父母的出资和出资可以认定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当然,作为出资多的父母,可以适当多分。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共有四人争夺宅基地的立基人口*生、赵*罗芳(2000年去世)*书和罗*阳。因此,上述四人应共同享受20万元的房屋评估价格和5万元的附属设施补偿。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我们一般可以认为每人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约6.3万元。赵*芳不应因死亡而失去份额,无非是该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原则二:土地基价补偿应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之间进行分割。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人不一一对应。房屋所有人以立基人口为基础,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同时考虑立基人口和注册户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由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织时,宅基地使用权由家庭剩余成员共同拥有。因此,如果立基人口因婚姻、分户、非农业、死亡等因素迁出或注销户籍,宅基地的使用权将由该户剩余成员享有,婚姻、分户、非农业和死亡人员将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当然,这里的一个问题是新家庭成员是否因户籍迁入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不同的案例也有不同的判决,作者认为有一定的争议。但动迁公司认定为被安置人口的,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转化的动迁利益。
具体来说,本案注册户口有罗*生、陆*英、罗*阳、徐*莹和罗*桐五人,其中罗*生和罗*阳既是基础人口,也是注册户口,必然享受搬迁利益,而陆*英、徐*莹和罗*桐三人均为后入户口,但动迁公司将上述三人列为安置人口,依法有权分割土地使用权基价30万元,价格补贴8万元,排除其它不确定因素,每人可获得约7.6万元的五分之一份额。
原则三。补贴和奖励应归安置人员所有。
补贴和奖励费是搬迁过程中不确定的补偿项目。这里的不确定性体现在补偿奖励项目名称的不确定性上,也体现在补贴奖励项目金额的不确定性上。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补贴还是奖励,一般的补贴和奖励都归被安置人员共同所有。
当然,在一些搬迁过程中,具体的安置人员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安置人员诉诸法律,应当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确定的标准因素需要考虑户籍、居住条件、其他住房条件和其他拆迁安置。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确定了5人被安置,10万元的补贴和奖励由5人平分,每人约2万元。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确定了5人被安置,10万元的补贴和奖励由5人平分,每人约2万元。
原则四:购买优惠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利归安置人所有。
拆迁公司将提供拆迁安置房屋的优惠价格供拆迁人选择,拆迁安置房屋根据分配到不同地区可以选择房屋面积不同,这里不详细,拆迁安置房屋买方必须是拆迁公司确定的安置人口,如果不确定安置人口,上述确定标准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确定五个被安置人口中的一个独生子女是按两个人计算的,但实际上2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资格是按每人40平方米计算的,除了罗之外,五个人*桐可获得80平方米以外的购房资格,其他人均为40平方米。
二、宅基地搬迁继承问题
宅基地搬迁中的继承只有两种,一种是搬迁前死亡的继承,另一种是搬迁后死亡前的继承。
遗产范围因两种情况而异。根据上述动迁利益分配原则,我们可以清楚地判断。
搬迁前死亡的遗产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房屋补偿。
搬迁后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除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基价、补贴、奖励甚至优惠购房资格利益。
因为赵*芳在搬迁前去世,所以赵*芳能获得的6.3万元房屋补偿应为遗产,在罗*生、罗*书和罗*阳三人平均分割,每人2.1万元。
三、本案个人利益统计
罗*生:6.3万房屋 2.1万继承 7.6万土地 2万补贴 40平方
赵*芳:6.继承了3万套房子
陆*英:7.6万土地 2万补贴 40平方。
罗*书:6.3万房屋 2.1万继承
罗*阳:6.3万房屋 2.1万继承 7.6万土地 2万补贴 40平方
徐*莹:7.6万土地 2万补贴 40平方
罗*桐:7.6万土地 2万补贴 80平方 由于陆*英国将9.6万元的搬迁利益购买40平方米的房屋给罗*生、罗*阳、徐*莹和罗*桐买房,结合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法院判决其向陆*英国房屋折价30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