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建立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有效措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本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由法院主张,即通过诉讼,即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债务人在行使债务追索权时,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要求债务偿还的诉讼活动。
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诉讼也必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未履行代理清偿次债的协议,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未履行代理清偿债务的协议,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清偿债务的协议。债务人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债务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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