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是指与合伙人有一定关系的人,如法定代理人、亲友、债权人等,因故取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人应当行使的相关权利。如参与企业经营或事务执行,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收入。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不同于代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从事某种行为。前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后者受合伙人委托代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从事某种行为。
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只有在合伙人本人不能或者不方便直接行使权利、退出或者转让出资份额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变更权利行使人的行为;代理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是指他人在企业中代替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只要合伙人受到委托,就不会损害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不禁止法律。
如果合伙人有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债权人和债务关系与企业无关。因此,《合伙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有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如果合伙人有个人债务,其债权人和合伙人之间的债权人和债务关系与企业无关。因此,《合伙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有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即使合伙人本人作出这样的承诺,这种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自然,如果合伙人本人委托他人在合伙企业分配收入时代表自己获得收入,然后用收入抵消债务,即使是合伙人的债权人,法律也不干预,因为这种行为反映了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代理人代合伙人领取收入;
二是债权人按照债务人的承诺,以收益偿还债务。这两种关系不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也不违法,因此法律也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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