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认识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一百一条,债权人按照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要适用代位权,要求债权合法,包括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侵权、不当得利等债务。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A因无法履行等原因未能向债权人B履行债务,但A不要求C偿还次债务人C的到期债务,侵犯了债权人B的利益。B可以以A的名义向C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C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此时,债务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索赔偿还,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索赔的权利。债权人只有拒绝履行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才能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要求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债务的性质需要相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以金钱的形式,因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应以金钱的形式。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要求到期,只有到期的债务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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