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如何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1、债权人需要证明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种合法债权关系
这里的合法性是法官在审判中应重点审查的关键环节。法官主要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有非法债权,如赌博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债权人不得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是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合法。
二、债权人应当提供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
这里我们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因为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代位权就可以行使;
2.债务人是否构成忽视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次债务人提出书面证据,如法院的法律文件和仲裁决定,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忽视行使。
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具体证据。我们倾向于认为,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也违反了我们的立法目的。因此,只要债务人未能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证据仍然遵循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一般原则。债权人应当证明代位权诉讼中的两种合法债权关系和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疏忽。本文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在本网站咨询律师。